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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富力十号“精装门”历时4年终于结案,富力地产败诉!

发布时间:2019-08-08     来源:运营商财经网     作者:360监理网编辑     阅读( 2657 )

炒的沸沸扬扬的南京富力十号“精装门”事件,经过4年的维权,终于迎来尾声——经历多次开庭审判之后,南京中院改判富力南京赔偿业主装修差价。业主们的确胜利了,但这一路走来的心酸,只有正真参与其中的人才知道


富力十号因众多问题被告上法庭

2014年11月,由富力地产在南京开发的花园洋房项目富力十号小区正式交付。

根据当时富力地产所公示的商品房预售方案,该小区为成品房,精装修报价标准为4500元/平方米。然而在交付期间,业主却发现精装修房屋存在很多质量问题。

“地砖、墙砖大面积空鼓,高低落差严重,石材地砖存在明显裂纹,卧室吊顶渗水,墙面色差严重,卧室落地窗、洗脸池、马桶的造型与样板间完全不一致,最多的一户人家在验房时甚至发现了上百处问题。”富力十号业主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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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于涉及质量问题的房屋很多,截至2014年12月中旬,富力十号此批交付的366套房屋中,只有10户业主正常收房。之后,富力十号业主也与开发商历经了多次交涉,但当时富力地产方面回应称,按照合同规定,房屋交付的条件是取得竣工验收备案,这也是交付的唯一标准,业主反映的装修质量问题并不在合同约定之列,所以房子是符合交付标准的。

2014年12月,40余户富力十号业主,一纸诉状,将小区开发商南京富力地产告上了法庭,要求开发商除了要赔偿房屋整改导致延期交付的损失,还必须按照当时宣传的样板间对交付房屋进行整改。

此外很重要的一条,就是业主认为开发商所宣传的4500元/平方米的精装修标准,在实际交付中并没有达到,故业主要求对其中存在的差价部分进行补偿。

前两次判决富力地产均为胜诉

2015年5月前后,江宁区人民法院对富力十号40余位业主的诉讼请求做出了公开审理。

被告方富力地产认为,开发商从未与购房者就房屋装修定价标准进行过要约,被写进商品房预售方案中的4500元/平方米的装修标准,只是开发商向政府申请预售许可证的内容。且按照购房合同规定,房屋实际交付标准,一切以合同为准。另在补充协议中,已经注明沙盘、样板间等宣传资料,不能作为交付依据。

最终江宁区人民法院认为,认为原告两项诉讼请求无事实、法律依据,故驳回原告诉讼请求。对于这样的判决,方先生等40余位业主立即向南京市中院提起了上诉。

2015年12月,南京市中院对此案做出了二审判决,中院认为,富力十号在商品房预售方案中标明的4500元/平方米装修标准,其作为政府公示文件,应当属于买卖双方的法定要约,但涉及到开发商是否应当赔偿业主装修差价问题时,法院认为,开发商作为出卖方,拥有自主定价权,购房人也拥有选择权,该价格属于双方合同协商认可的结果,并不违反法律规定,故驳回原告上诉请求,维持原判。

动真格的三判

两次败诉后,一部分业主放弃继续上诉,更多业主选择抗争到底。2017年年初,南京市中院受理了富力十号业主对此案的再审请求

案件再审时,南京中院委托江苏大成工程咨询有限公司(下称“江苏大成”),对同类型的、业主童克亚购买的富力十号精装修房屋进行鉴定。

2017年10月9日、10月16日,江苏大成分别出具《工程造价鉴定报告书》和《司法鉴定报告补充说明》。

鉴定报告显示,童克亚所购房屋室内装修鉴定金额273136.50元,其中规费4553.27元,税金6300.06元,利润5468.34元。套内建筑面积108.13平方米,每平米造价鉴定金额为2526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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鉴定结果与富力南京的喊价,每平米相差近2000元。

富力公司质证称,每平方米4500元并不是双方合同约定的装修交付标准,4500元指的是销售单价,并不是装修标准,因此对由4500元每平方米造价推导出来的结论,不予认可。

富力南京《商品房预售方案》中4500元/平方米装修单价,能否视为双方合同内容,成为该案最大的争议点。

南京中院再审认为,根据《江苏省城市房地产交易管理条例》第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商品房预售方案》系房地产开发企业向房产管理部门申报商品房预售许可的必备材料,双方当事人签署的补充协议第十三条裁明“涉及的资料、图示、数据等均以政府主管部门批准文件为准”,申报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材料属应批准文件,且《商品房预售方案》载明4500元/平方米装修的单价信息已在“南京市网上房地产”网向全社会进行公示,按照补充协议的约定,《商品房预售方案》中明示的装修单价信息应作为双方合同权利义务的内容。

上述《管理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商品房,应当向购房人明示计价方式和计价依据”。《商品房预售方案》载明的4500元/平方米信息应视为富力公司向购房人明示的精装修计价方式,富力公司主张该单价仅是销售单价,不是装修标准,该主张与上述行政法规的规定不符,南京中院再审不予采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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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富力十号一业主判决书)

2017年12月28日,南京中院做出再审判决,撤销一、二审判决结果,改判南京富力地产赔偿业主装修差价。法院最终认定,《商品房预售方案》载明的装修单价信息对被申请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因此,南京中院撤销了一审、二审的判决。

2019年3月,富力十号业主终于拿到了赔偿金:约19万元每套的装修差价。但关于精装房赔偿的故事,却不止于此。



在法院判决之后,南京九家开发商(中粮、中建、银城、新城、雅居乐、深业华东、南京博洲、南京善杰义、百胜麒麟)联名给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的院长发去了一篇《关于依法维护精装房交易稳定避免恶意诉讼造成群体事件的紧急报告》,要求省高院关注此事。

这个让开发商们如坐针毡的判例,对业主来说无疑是个好的开头,对于今后的精装修维权事件,都有良好的指导和参考意义,希望在未来的类似案件中,能有越来越坚挺的法院判决和公正的鉴定机构,保护购房业主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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